委托律师
来源:江阴刑事律师网时间:2023-01-12 10:35:31
依照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3条第1款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有权委托辩护人;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。”因此,在侦查阶段,仅有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案件当中,其他人是不可以的。那么,在案件侦查阶段,聘请律师会见嫌疑人,有什么好处?
江阴刑事律师认为,主要有以下几点:
1、安抚当事人,解释法律。
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,人身自由受限,面对侦查机关的审讯,其焦虑、无助是不言而喻的(除好喜欢看守所那类)。所以在第一次会见时,应当告知其在看守所里面注意保重身体,保持良好的心态,并未当事人解释所涉嫌的罪名,介绍办案的流程。
2、了解有无非法取证及应当注意的事项。
在会见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关于侦查机关具体的取证过程,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,非法取证等行为。同时告知当事人,如果笔录记载与其真实所述不一致时,一定要指出并予以修改,确认无误后再在笔录上签字。倘若侦查机关违法取证,则其有权拒绝签字。
3、了解侦查机关的所关注的问题。
通过了解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所问的问题,来对案情作更深的了解,有利于对下一步的工作开展。
4、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。
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,是否需要寄送生活用品等。因为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,并没有任何准备,因此生活用品应当是欠缺的,而刑事侦查又需要一定的期限,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,可以记录下当事人所需要的一些生活用品,告知家属,让其寄送或者代为寄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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