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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阴刑事律师网时间:2023-01-12 10:20:36
汤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案 由赌博案 号(2019)苏0281刑初1287号
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19)苏0281刑初1287号
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汤某某,男,19xx年x月xx日生,汉族,住江阴市,户籍所在地江阴市。2018年8月15日归案,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,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辩护人邵伟洪,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(2019)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经审查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,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汤某某及辩护人邵伟洪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潘x(已判决)以营利为目的,于2018年l月至5月期间在江阴市xx街道以德州扑克方式聚众赌博,由被告人汤某某负责纠集赌客、兑换筹码等工作,潘x负责发牌、抽头等工作,共组织聚众赌博17次,合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。
被告人汤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,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,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汤某某是主犯,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,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。公诉机关提交了转帐记录截图、情况说明、刑事判决书,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,检查笔录,证人潘某、钱某、邱某、王某、徐某甲、沈某甲、沈某乙、黄某、马某、吴某、徐某乙、何某、姚某、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,辨认笔录及照片,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。
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同意适用简易程序,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被告人汤某某系坦白、初犯、自愿认罪、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交纳罚金,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—11个月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
另查明,被告人汤某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1000元。
在本案审理期间,被告人汤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00元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汤某某构成赌博罪,系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能如实供述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,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第二十六条第一、四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汤某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(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)。
二、被告人汤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0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,副本2份。
审判员
顾x平
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
书记员
蒋x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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